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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案件的诉讼费收取问题 清算人如何产生 清算人如何解任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4日 来源:南宁宾阳股权转让合同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宾阳股权转让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

 韦俊律师南宁宾阳股权转让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公司清算案件的诉讼费收取问题

  本文为您介绍公司清算案件的诉讼费收取问题。


  一、股东请求公司清算之诉讼案件,属于财产争议案件


  首先从公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及对公司清算的理解,让我们并不难判断公司清算诉讼应为财产案件诉讼。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作全面的清理和处置,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的行为。公司进行清算程序并导致其商事主体资格消灭。其次公司清算必然会产生股东的利益的再分配、股权置换、转让等行为的发生,即财产性变化及法律关系的变化。再次,股东提出清算公司诉讼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因财产性争议而引发的诉讼。最后,在此清算过程中,法院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这类案件往往比一般普通的财产案件还要复杂、疑难的多,更别说一些非财产案件,而新的又规定对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100元诉讼费,这不仅远远不能弥补公司清算这类案件的诉讼成本,而且还让一部分人乘虚而入,出现了一些规避法律和搭便车的现象,极大的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二、公司清算与破产清算是有一定区别的


  破产清算,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后,由法院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处理和分配,并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清算。在破产清算中,法院和公司债权人直接参与公司清算。而公司清算并不必然导致破产清算,只有在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后,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它们虽有一个共同点:在受理案件时,这两类案件都不预收申请费,只有在清算完毕后,才能按照清算财产总额收费。在公司清算过程中若发现资不抵债,则演变成破产清算,则按照第十四条第款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但公司清算与破产清算是有一定区别的,在公司清算过程中,若发现资产总额大于负债总额,公司尚有部分盈余,则不应按照前述破产清算规定收费,更不应有上限限制,应按照资产总额进行收费,这样才不至于让诉讼成本部分流失,也会让股东慎诉公司清算。


  三、公司清算与股东出资确认诉讼是不同的


  股东出资确认诉讼一般是按照提起诉讼的股东在公司中所占的出资额为限作为诉讼费标的计算,而公司清算是对整个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清算,若仅按上述比例进行计收费用,无疑是与现行颁布的的目的是不一致的,从而导致大量诉讼成本的流失。


  四、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与公司总资产亦有区别


  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是在公司成立时注册的资本数额;而公司总资产是在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的一种反应,它包括公司成立后各项投资收入及所有带来投资权益的资产总称。在公司清算后,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有的公司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经清算公司的总资产额可能会大于注册资本金,若按注册资本金作为诉讼标的进行收费,这不仅会导致大量诉讼成本的流失,而且会使公司股东滥用诉讼权利;二是公司总资产有可能远远小于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若按注册资本金作为诉讼标的进行收费,显然有悖公平合理原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诉讼费用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之间对诉讼成本的分担


  清算公司之诉讼案件的审判资源、审判成本,远远大于其他非财产性案件及普通财产性案件,此类案件如果以非财产性案件收费,收费比例不把握好,将与审判实际极不适应,更与国家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成本的分担不相符。同时,由于诉讼成本分担的不合理,极易导致股东在提起司法清算公司诉讼时存在滥用请求权的嫌疑,并谋求实现其自身利益的企图。


  目前,全国法院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没有统一的计费标准,各地的作法也不尽相同。因此,按财产性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既是审判实践的探索并与之相适应的现实体现,又具有法理的广泛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法律应当是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均衡体系,同时法律应当是高效和经济的产物,法律的生命在于在实践中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和作用。它不应当允许人们从其规定中不劳而获和拒绝适用法律。针对上述可能存在的搭便车及规避法律现象,笔者建议最高法院应尽早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诉讼费的缴纳与分担问题,统一各地法院的不同做法,保持法的同一性,维护法的权威性。





清算人如何产生 清算人如何解任

  当公司进行清算时,往往是由清算组来执行的,清算组由特定的清算人来组成,一般来说清算人如何产生,清算人如何解任,本文为您介绍。


  清算人如何产生


  纵观各国立法,公司清算人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法定清算人


  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清算人的产生方式。如德国规定,董事会成员作为清算人处理清算事务;日本也对清算人的产生做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这里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即属于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清算人范畴。


  2.选定清算人


  许多国家在立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清算人,但是在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况下,一般也允许由公司的股东选任清算人,如德国第265条规定,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任命其他人员作为清算人。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可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由法院或行政机关确定


  许多国家规定,对于公司因强制解散而进行的清算,应当由作出解散决定的机关选派有关人员进行清算。这种情况一般仅出现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没有确定清算人时,法院才会依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指定清算人。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人的选任


  清算人在性质上一般是自然人,公司清算人由3名以上成员组成。


  清算人主要有四种产生方式:一是由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普通清算的清算人首先由公司董事担任,因为董事熟悉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状况,董事担任清算人有利于清算的顺利进行。二是由公司章程指定。三是由股东选任。如我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四是由法院或行政机关选派。在特殊情况下,如清算人不能尽职或债权人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选派或行政机关指派清算人。我国第19l条规定,公司自愿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规定,公司因破产而解散的,由法院依法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人的解任


  清算人在清算中有不当行为或不称职的行为时,可以依法将其解任。


  清算人通常在以下条件下被解任:一是清算人的资格消灭。如清算人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或依法被剥夺民事权利。二是清算人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和责任。如清算人没有忠于职守,没有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清算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


  清算人被解任的方式一般有二:一是股东会决议解任。公司成立清算组织后,股东会仍然发挥作用,股东会可以决议将不合格的清算人解任。不过,法院选任的清算人,股东会无权将其解任。二是法院依股东或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解除不合格的清算人,法院解任适用于所有清算人。我国没有规定清算人的解任;不过,对于股东会选任的清算人,因其与公司之间系委任关系,股东会当然可以通过决议将其解任。


  清算人的义务和责任


  清算人作为清算中公司的机关,必须遵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会的决议履行其职务。根据我国第198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这就规定了清算人负有忠实的义务,与董事的忠实义务相似。清算人还应当负有注意的义务。日本商法规定,清算人准用董事的忠实义务,同时还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清算人如果怠于执行任务而使公司遭受损害时,清算人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国第198条还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清算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此外,清算时由于公司已停止营业,所以清算人不受竞业禁止的限制。


  清算主体和清算人的责任界定


  当公司出现清算情形时,如何确定清算程序的相关义务人,公司未依法清算引起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解决这一问题,正确区分清算主体和清算人至关重要。


  清算主体的民事责任


  如前所述,公司的清算主体即清算义务人负有依法组织清算、启动清算程序的法律义务。清算义务人未履行该义务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在我国公司法中未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件,并结合各地方法院的司法实践可以确定以下原则:当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组织清算,造成公司财产贬值、流失、灭失等实际损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人的民事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就包括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未适当履行通知、公告等义务的,或未依法清偿债务等,清算组成员对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