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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俊律师,南宁宾阳股权转让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期限届满、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的,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应当在企业终止之日起十五天内对外发出公告,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主管机关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清算组的清算费用从企业现有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履行下列职权:
一、召集债权人会议;
二、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追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六、分配剩余财产;
七、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清算组对清算结果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支付清算组的清算费用;
二、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清算组对清算结果不能够清偿债务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将事务移交人民法院处置。
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一、什么是强制解散
公司的解散有强制解散和自愿解散两种形式。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行政机关或法院撤销或裁定解散。这是公司基于法律或主管机关命令而被迫进行的解散。
公司解散后,在清算完结前,法人资格仍视为存续,但其权利能力受到严格的限制,仅限于在清算范围内活动,不得再进行新的营业行为;公司的代表机关和代表人的权限自公司清算组成立之日起终止,由清算人代表公司进行清算行为。
二、强制解散的事由
1、破产
公司宣告破产时,公司即应解散。
2、政府主管机关命令解散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政府主管机关可以命令其解散:当公司设立人以不合法目的设立公司时;当公司执行业务的董事不顾政府主管机关的书面警告,继续或反复实施违反法令或章程的行为时;当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而长期不开始营业,或营业后又长期停止营业时。如果政府主管机关命令解散,公司即应解散。
3、法院裁定解散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法院可以根据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请求,经审理后裁定解散:当公司业务遇到显著困难,使公司已经遭到重大损失或有遭到重大损失的危险时;当由于董事不当管理或处分公司财产、危及公司存续时。如果法院裁定解散,公司即应解散。
三、强制解散的程序
1、董事会通知股东
公司解散开始后,除因破产事由者外,董事会应立即公告通知股东并专函通知记名股股东。因破产事由而解散者,由法院公告破产事项。
2、董事、监事申请解散登记
除因破产事由者外,与自愿解散相同。因破产事由而解散者,由法院依职权进行破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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